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9〕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示范区的工作部门,为副处级,与济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事业、旅游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提高济源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正确处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物对文化高地建设和济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四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济源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济源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旅游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济源重大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活动,指导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设施建设,扶助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组织济源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济源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济源公共文化、广电事业、旅游产业、文物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广电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
(六)指导、推进济源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济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济源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八)统筹规划济源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济源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监督济源文化、广电、旅游、文物、出版和电影市场综合执法,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指导、管理济源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济源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济源文化走出去。
(十一)负责对济源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指导济源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三)指导、协调济源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济源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五)组织拟订济源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济源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济源“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七)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济源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十九)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负责济源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审核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
(二十一)组织济源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组织济源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济源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济源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十三)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规划、指导济源市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济源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二十四)负责组织济源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二十五)拟订济源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二十六)拟订济源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济源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济源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实现文旅融合。
(二十七)管理、指导济源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物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二十八)负责济源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和交流。
(二十九)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