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应急广播体系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服务管理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打通应急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实现精准动员的重要渠道。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202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的若干政策措施》,同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分别对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作出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力推动,先后印发《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新广电发〔2017〕236号)、《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广电发〔2022〕3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安部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的通知》(广电发〔2022〕60号)、《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发〔2021〕37号)等文件。
省委、省政府把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摆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统筹谋划,2021年将其纳入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河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省政府组织召开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会,2024年将市、县应急广播建设列入省政府重点督查事项,2025年将“加强应急广播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6月5省政府再次召开全省推进会,高位推动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省广电局印发《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关于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通知》,联合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应急广播的管理要求,确保示范区应急广播系统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政策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示范区实际,出台《济源示范区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背景
为加强示范区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四)《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五)《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六)《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四、起草过程
征求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卫健委、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闻传媒中心、中国广电济源市分公司及16个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其中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卫健委、气象局、沁园街道办事处、济水街道办事处、天坛街道办事处、克井镇、下冶镇、轵城镇、思礼镇、承留镇、中国广电济源市分公司无意见,其他部门提出的意见均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结合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反复论证、分析研讨,形成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济源示范区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总则”、“播出管理”、“内容审核”、“运行管理”、“附则”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济源示范区区域内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技术维护、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建立健全长效运行保障机制,推动构建现代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同时,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法违规等不适宜活动。
第二部分“播出管理”:明确示范区应急广播平台的信息播出管理单位为济源新闻传媒中心。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紧急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日常类,紧急类信息为示范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其余为日常类信息。应急广播优先播出紧急类信息,日常播出原则上实行定时发布,每天播出不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二十分钟,每天总时长不超过 1 小时。信息播出管理单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内容审核”:按照 “谁发布、谁负责” 原则,紧急类信息的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等由示范区管委会或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确定。日常类信息(除转播节目外)发布采取审签制,相关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传媒中心发布,镇(街道)、村(社区)发布的区域性临时信息也有相应审核批准流程,所有发布的应急信息必须存档备案,留存时间1年以上。禁止发布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需审核播发审批手续,平台要开展自台监测监管,严禁未纳入监管的日常类信息自动定时播发。
第四部分“运行管理”:依法确定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需配备人员、落实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值班值守、测试和演练。镇(街道)、村(社区)可指定专兼职人员管理终端设施。应急广播系统应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工作,平台信息发布实行账号、密码管理。示范区文广旅局组织协调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应急广播业务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范畴,系统故障造成严重后果须按规定上报。
第五部分“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索 引 号:
005692210/2025-00240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5日
标 题:
《济源示范区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济源示范区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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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