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
2024年1月31日
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需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党建工作办公室是组织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牵头科室。负责决策事项议题及所需材料的收集、会议通知及会务保障、会议研究讨论情况的记录整理;同时根据要求,汇总情况向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报备等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在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二)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研究、议事决策;
(三)民主集中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充分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第四条 结合单位实际,重大决策事项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以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审议文旅工作发展规划、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措施、重要工作制度、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四)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五)制定和实施体制改革、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六)重点工作推进、重大活动安排、重要举措落实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敏感事件、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等的处置应对方案;
(七)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社会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定期听取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领域、驻村帮扶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情况汇报;
(九)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单位所属资产的管理;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结合单位实际,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内容包括:
(一)研究管理权限内干部人事的选拔、任免和岗位调整;
(二)研究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和奖惩;
(三)研究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的推荐、晋级、聘用和职称评定等;
(四)研究推荐和确定各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人选;
(五)研究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人选;
(六)研究工作人员的公开招录(聘);
(七)其他需研究的重要人事工作。
第六条 结合单位实际,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内容包括:
(一)各类政府投资项目;
(二)单位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安排、所属事业单位重要资产的出租、转让等;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四)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及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结合单位实际,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调整以及决算;
(二)单项支出1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支出事项(不包含人员工资等常规性支出);
(三)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四)重大支援、贫困帮扶等事项的资金使用;
(五)其他需要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议题准备
(一)决策事项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审查、法律咨询等。
(二)决策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承办科室(二级机构)填写《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呈报表》后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纳入局党组会议题。
(三)决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提出。局党建办每周四进行议题征集汇总,根据需要安排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原则上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 集体决策
(一)会议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派驻纪检监察组及相关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按规定列席会议。局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分管领导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会议暂不进行审议。
(二)发表意见。参会党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末位表态。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作出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党组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与会人员的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集体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六)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议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决策变更。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和各职能科室(二级机构)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第十二条执行报告。实行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要求决策执行人在办理过程中向局党组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党组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情况反馈。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党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个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呈报表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