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210/2025-00089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3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维护济源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校外培训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校外培训市场异常火爆、市场主体数量激增,但许多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退费难”问题。部分机构违规收费、卷钱跑路,严重损害群众权益。为防止“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建立退费纠纷处置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不仅有利于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也能够让群众享受到高质量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

三、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2.《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3.《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校外培训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4.《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

四、起草过程

按照省文旅厅工作要求,结合济源实际,同时借鉴了漯河等周边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形成草拟稿案。之后征求了16个镇(街道)意见,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反复论证、分析研讨,形成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对济源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条件、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至五条,明确了出台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投诉处理管理部门和处理原则。其中可适用于本办法的艺培机构是指在济源行政区域内,经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第六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投诉要求、不予受理情形、投诉条件、投诉处理流程以及投诉受理时限。其中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认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校外培训机构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约定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培训学员合法权益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对于受理的投诉,要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明确了不适用范围、解释权和本办法施行时间。其中在济源行政区域内,未办理《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的艺培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如若有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附件包括1项为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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