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210/2024-0005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6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政策解读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

2.《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3.《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4.《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按照工作要求,我局认真学习研究《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结合济源实际,同时借鉴了郑州、洛阳、新乡等周边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形成草拟稿案。之后征求了教体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以及16个镇(街道)意见,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反复论证、分析研讨,形成本方案

四、主要内容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对济源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核、规范办学、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方案正文分为三部分:指导思想、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其中第二部分“重点任务”明确了实行审核登记和备案制度、规范审核登记程序、落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三方面内容,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明确了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强化执法检查三方面内容。

方案附件包括14项,具体为: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试行)、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关于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部分条款的解释说明、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属地镇(街道)资料初核意见书、受理通知书、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办结通知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缴纳及支取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

附件1《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试行)》第二项“设立申请”的第3小项中的“培训材料”须为正规出版社出版、具有ISBN编号的;第7小项中的“经营场所房屋合法文件(非住宅)”分为以下四种1.培训场所属于个人。能够提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且性质为“非住宅”的;2.培训场所属于集体、单位所有。能够提供加盖所有权集体、单位公章,证明该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性质为“非住宅”的;3.培训场所属于集体或个人,但无法以上述两种方式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性质为“非住宅”的。能够提供属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性质为“非住宅”的;4.培训场所使用房屋因建设时间较长,无法提供相关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的,可提供土地建设、规划相关文件或买卖协议等佐证材料证明,经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检测评估合格后,经现场查验性质为“非住宅”的

附件1《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试行)》第二项“设立申请”的第7小项中的“培训机构所在建筑主体具有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机构所占房屋区域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材料(备案或消防安全检测评估报告)”分为以下两种:1.培训机构可以提供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的,不需要再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2.培训机构无法提供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的,需提供培训机构所在建筑主体具有消防行政许可(备案)且培训机构所占房屋具有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出具报告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shhxf.119.gov.cn/)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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