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210/2024-0005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济管文广旅〔2024〕40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16
发布日期:
2024-04-16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文化旅游工作管理部门、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济源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16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美育教育,坚持教育公益属性,以文化人。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审核登记和备案制度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指南》规定的相应条件。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指南》要求,经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前置审核同意,颁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办学审核同意书”),并向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文化艺术培训活动。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语言表演、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4.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现存证照齐全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方案执行。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不再新审核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5.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备案制度。

2.“办学审核同意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印制,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申领、监管、制作颁发并登记备案。所填写内容与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保持一致。编号一般为济+年份+四位数序号,序号自“0001”开始接续排列,如“济20240001”。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

4.培训机构审核登记时,在培训项目中明确培训机构服务内容。培训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提出注销申请,交还“办学审核同意书”,经所在镇(街道)文化旅游工作管理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落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2.合同约束。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3.制度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控、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制度应悬挂在机构的合适位置,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落实。

4.资金监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落实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要求,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风险保证金额度最低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和。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报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5.安全监管。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消防、防汛、培训用房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各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日常演练,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出入口、人员集中区域及培训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督促指导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视频监控系统与济源智慧文旅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实现实时对接。

6.平台监管。各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主动对接资金监管银行,通过资金核验后及时开通线上支付功能通过平台售课、消课。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指导机构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属地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要求将培训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发挥好职能作用,将培训机构党员发展管理纳入社区党建工作体系。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各镇(街道)加强沟通,积极预防和化解潜在风险问题,确保培训机构审核登记、日常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建立推行白名单制度。根据培训机构经营状况、涉诉数量、社会声誉等情况,适时建立白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引导学生家长合理选择机构,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2.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要求,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备审核登记情况,包括通过审核的机构汇总名单以及审核的相关资料。

3.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执法检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联合教育体育、市场监管、民政、消防、公安、卫健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审核登记擅自开办培训机构的,或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济管文广旅202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试行)

      2.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3.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关于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部分条款的解释说明

      5.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6.属地镇(街道)资料初核意见书

      7.受理通知书

          8.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9.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10.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11.办结通知书

         1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缴纳及支取管理办法(试行)

     1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4.《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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