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210/2024-0017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省文旅厅近期指导精神,为打通审批工作中的堵点,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持续推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准入工作,结合济源实际,我局对《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部分项进行补充。

二、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

2.《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3.《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4.《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5.《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明确近期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文旅厅近期指导精神,为打通审批工作中的堵点,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持续推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准入工作,结合济源实际,我局对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济管文广旅〔2024〕40号)进行了部分项的补充,形成草拟稿案。之后征求了教体局、消防救援支队等职能部门以及16个镇(街道)意见,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反复论证、分析研讨,形成本方案。

四、主要内容

《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方式补充意见的通知》对济源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预收费资金监管方式做了补充。结合实际情况,决定以保函方式作为除缴纳风险保证金以外的预收费资金监管方式。本意见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济管文广旅〔2024〕40号)附件12的补充,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风险保证金或保函形式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具体内容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系保险公司推出针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的专用险种,选择保函方式的培训机构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反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必须是济源户籍并且无犯罪记录)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出具4万或8万额度的保函。此保函的投保人为培训机构,受益人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培训机构出现卷款跑路和未上课部分学费退费纠纷时,由需要退费维权的家长提供其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合同模板为济管文广旅〔2024〕40号的附件13),经文广旅局认定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赔付金额达到4万或8万保额时此协议终结。保险公司赔付完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与机构签订的协议通过法律途径对培训机构进行追偿。结合济源实际,招生规模在100人以下的保函额度为4万元,100人以上的保函额度为8万元。首次申请办证的机构需提供的最低保函期限为三年。选择保函方式的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济管文广旅〔2024〕40号附件13)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此合同为保险公司赔付时的重要依据,若未签订合同则无法进行赔付。培训机构在保函到期后及时续保,避免出现脱保情况。出现脱保情况后,将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于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补充办法的通知》对《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济管文广旅〔2024〕40号)附件1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第二项“设立申请”的第7小项“培训机构所在建筑主体具有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机构所占房屋区域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材料(备案或消防安全检测评估报告)进行补充。具体内容为:由有办证需求的培训机构向所在镇(街道)提交办证申请,所在镇(街道)对其进行消防初核,将基本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文广旅局提出“以严格的第三方消防安全检测评估(要求其评估分数达到75分以上)”代替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大消防或小消防)的请示,相关机构详细名单附后;我单位接到正式请示后,进行实地核验,确定其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以书面形式正式进行回复。培训机构将第三方消防安全检测评估报告(评估分数达到75分以上)作为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与其他办证所需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向我单位提交,不再提供培训机构所在建筑主体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此办法仅适用于经营场所为商业用房但无法提供培训场所所在建筑主体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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