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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 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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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2-09

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文旅市场〔2022〕3号)中指出,一是按照《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我省明确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和测量方法参照中小学校执行。即河南各地新设立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 200 米。距离测量方法:娱乐场所与幼儿园距离的测量方法按两地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测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原发证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为做好我市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审批工作,请各经营单位按照上述距离测量方法,对场所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情况进行自查,在2月16日前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6633494。对该场所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直线距离少于200米的单位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不予受理。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