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根据第三十条中“学校周边二百米、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文身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幼儿园周边范围的具体界定,由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确定”的规定和授权,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标准距离不得少于 200 米。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文化和旅游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各地新设立以及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 200 米。
二、规范标准距离测量方法。测量距离方法以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之间供人员日常通行最近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正常交通行走最短距离为准,交通行走距离测量路线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执行。不供人员日常通行的出入口(含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
三、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