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依法行使职权,11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条例》主要内容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条例》内容共十三条,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的组成以及办事机构的设置;二是明确了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的工作职责,为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明确了济源示范区开展立法工作的路径及要求。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定位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条例》规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与济源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套合。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原则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条例》明确,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具体工作内容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条例》规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情况,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结合济源示范区具体情况,承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对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在本区域内开展的相关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听取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监察工作委员会、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的专题汇报;联系济源示范区内的省人大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条例》指出,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在本区域内施行的地方性法规的项目建议,按照法定程序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可以对本区域重大事项和项目、重大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作出有关决定、决议的建议。《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条例》明确,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与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关系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工作条例》指出,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增强工作合力;加强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监察工作委员会、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的沟通联系,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提升监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