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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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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6-10

 

          河南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和处罚标准: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和对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到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1.轻微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破坏较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破坏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尚未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全部迁移、拆除,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可以恢复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恢复原状存在较大困难,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采取破坏性手段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能恢复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修缮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其附属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其附属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后果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轻微破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较重破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严重破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1.轻微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表现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和处罚标准: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将非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将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和处罚标准: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文物收藏三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1.轻微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经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经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拒绝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造成文物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或者一般文物数量较多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一、二级文物或者其他馆藏文物数量较多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或者一般文物数量较多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一、二级文物或者其他文物数量较多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极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较小,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较大或者挪用侵占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表现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或者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和处罚标准: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轻微违法行为:发现一般文物数量较少,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发现一般文物数量较多或者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一般文物数量巨大或者珍贵文物数量较多,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般文物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般文物数量较多或者珍贵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般文物数量巨大或者珍贵文物数量较多,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表现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般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表现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三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