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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暂行)
  • 文章作者:杨燕军
  • 文章出处:
  • 发布时间:2019-09-18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邵原神话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济源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财务审批管理制度(暂行)》。

一、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邵原神话群项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2.对于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财政资金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各程序办理。

3.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二、报销程序

4.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规范和健全财务管理、财务帐目,项目实施完毕后,持项目凭证手续报济源市文化馆(济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由济源市文化馆按规定上报济源市财政局审批,向实施单位拔付款项。

5.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项目,报销时提供相关合同书(协议书)。此外,提供正规发票和明细,有相关的资金使用及分配的会议记录,经当事人签字(注明事由)、女娲文化研究基地法人代表签字、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后,向济源市文化馆开发票收据,后附相关凭证手续,报济源市文化馆,济源市文化馆向济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业务主管科室和分管局领导签字审核后,报济源市财政局审批,由市财政局支付中心进行支付。

6.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销时要有关资料手续,如预算、图纸、采购或招投手续、合同书、发票、清单、监理、结算报告、验收清单等财务相关规定的正规材料。

7.出版书籍(资料)和制作相关宣传印刷品,报销时除相关要求手续外,必须要有验收清单。

8.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三、监督问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3)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4)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10.项目实施完毕,市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接受上级专项检查。

11.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专档存放相关资料。

12.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